| | 咨询主题: |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政策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李李 | 咨询时间: | 2018-06-26 11:33:20 | 咨询内容: |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安徽省限额标准为60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这是我在地税查到的,我们公司是2017年备案的,享受的限额是6000吗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7〕107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请参考上述政策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6-26 15:41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