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建筑企业个税及企税?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吴先生 | 咨询时间: | 2017-09-12 22:13:35 | 咨询内容: | 请问合肥本地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什么标准缴纳?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388365.com关于发布《合肥市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388365.com2015年第4号)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25%税率或其他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5%税率或其他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企业跨省、市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以总分机构形式跨省、市从事建筑业劳务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进行分配,依据相关规定分别就地预缴,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跨省、市经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从事建筑业劳务的,按项目部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按季)或代开发票时向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余企业所得税回我市缴纳。
(五)跨省、市来我市经营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1.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的跨省、市经营的非本地企业,应区分下列情况在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依据相关规定由总机构在注册登记地汇算清缴。 (1)跨省、市经营的非我市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施工地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由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总分支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按总分机构相关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2)跨省、市经营的非我市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总机构出具的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财务、业务、人员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等资料,按项目部经营收入的0.2%,按月(按季)或代开发票时向项目登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2.对不能提供外管证及相关资料的跨省、市经营的非我市企业,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我市企业在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设立总分支机构或由市内总机构派驻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我市企业,均由总机构在辖区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不实行就地预缴,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从事建筑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按6%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业的个人承包人取得的承包经营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承包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人承包人,一律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标准为工程项目收入的1%。 (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个人或个人承包人雇佣的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薪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个人或个人承包人为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71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9-13 12:13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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