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计算2017年残保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桐弋 | 咨询时间: | 2017-08-15 14:25:41 | 咨询内容: | 请问计算2017年残保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多少?按照合肥市统计局网站8月4日发布的《合肥市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中“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416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054元”,上述表述是否即为残保金计算时使用的当地社平工资,如果是的话,应该是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还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不是还请给出具体金额,望予以明确。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2017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指引》(财税〔2017〕18号)第三条 征收标准 2017年残保金缴纳额=(2016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6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6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8-15 16:27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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