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如何申报附加税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邵蕊 | 咨询时间: | 2017-07-16 09:50:51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今年新开,今年7月第一次地税季报,仅在6月代开一笔1.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增值税是不免征的,但季度营业收入不足9万元,是不是可以免征附加税?水利基金、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如果免征,申报时,是不是需要按实际收入填报,选择相应的减免代码?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若您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若增值税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需按规定缴纳。
2.申报时据实填写,符合优惠政策的需选择减免性质代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7-17 15:26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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