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计税依据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彭 | 咨询时间: | 2018-05-05 10:46:29 | 咨询内容: | 我想问下,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么?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按照工资总额么? 垃圾费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么? 附加税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吧 | 解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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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第三条第二款:“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销售收入中不含增值税,因此水利基金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收入。 二、工会经费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三、城市垃圾处理费 根据《388365.com关于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239号)规定:“二、征收方法(一)计征基数 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 四、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5-07 10:48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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