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关于补发工资计税问题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陈女士 | 咨询时间: | 2018-04-12 16:37:08 | 咨询内容: | 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前一个季度因困难未发工资,但正常计提;现在4月发薪时同时补发前一个季度的,请问补发的这前一个季度的工资如何计税,是否可以平摊到1-3月份按正常月份薪资计算? | 解答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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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4-13 11:36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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