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残保金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朱云 | 咨询时间: | 2017-09-05 15:36:30 | 咨询内容: | 你好,请问一下我公司是2013年9月成立的,需要去备案残保金吗,还有符合减免范围吗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2017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指引》(财税〔2017〕18号)
四、征收减免 1、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2、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保金的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申请办理流程按照《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层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448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征缴程序
第二项 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采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要求:
(1)用人单位需如实填报表格所列信息。
(2)“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本期应纳费额”为必填项目。
(3)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务必填写“本期减免费额”。 2、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时,应在申报界面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应在“减免性质”栏下拉框中进行减免备案。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9-05 15:52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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