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个人转让我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公告。
388365.com
2017年6月29日
政策解读:关于《388365.com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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