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和意义
现行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非住房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因纳税人难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凭证,导致上述计税方法难以执行,迫切需要出台核定计征方法。迄今为止国家层面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基本原则,但在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细化规定。
今年,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转让住宅、非住宅难以计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费用的,原则按1%-3%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这给我市出台非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提供了政策依据。本公告是该意见在合肥的细化和落实。
本公告的出台可避免纳税人因难以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合理扣除费用凭证,而导致无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引起税负畸高的情况发生。同时采用核定征收率方法计征个税,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个人转让我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实施时间
考虑到规范性文件施行需有一个熟悉政策的过渡期,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388365.com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