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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2020年度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2 11:45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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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财购〔20171630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项目经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为市直行政事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车辆范围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凡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车辆,一律实施定点加油,在外出差车辆应就近选择中石油、中石化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办法

1、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合肥市区加油站点(具体名单见附件),并就加油服务事项、加油办法、结算方式等与之相关的加油站点签订协议。

2、加油方式: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持行驶证和IC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站按中标折扣率对纳入定点加油范围内的车辆给予燃油价格优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按加油当日挂牌零售价下浮2.3%,每次加油按优惠率在IC卡上直接折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按加油当日挂牌零售价下浮1.5%,于次年第一季度将各单位购油返利返还到单位指定的加油卡主卡上。

3、资金结算:各单位按各定点加油公司给予的燃油价格优惠与其所属的加油站点进行结算,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定点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油车辆所属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66223531),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合同规定给予扣减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1)无特殊情况,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24小时服务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3)不按实际加油量结算,为加油车辆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发票的;

4)计量不准确,短斤少两的;

5)供油价格不执行合同规定优惠率结算的;

6)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货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7)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8)没有严格执行核对行驶证加油的。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

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求加油站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的发票的;

3、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的。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定点加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务用车加油行为。

本轮定点加油有效期为叁年,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

附件:定点加油站及发卡网点清单

合肥市财政局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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