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秘〔2016〕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合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分类分级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Ⅲ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Ⅰ级响应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联络保障
6.2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附件: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快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结算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对我市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国际、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地方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
(3)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驻肥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在肥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或退保等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市金融系统挤提、挤兑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合肥市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本地范围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所管辖金融机构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实时化。
(2)统一协调,科学决策。建立良好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掌握信息、制定预案、整合力量、开展应急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金融监管以及运行指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指标等,建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一旦发生,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依据。
(3)明确责任,分级处理。各金融机构、组织是本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4)自救为主,依法处置。各家金融机构应围绕自救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2 组织体系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成立合肥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巢湖银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商务局、市农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纳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及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置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协调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驻肥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启动与金融突发事件有关的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决策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启动本预案、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其他工作。
2.2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督促、检查、指导成员单位及县区落实应急措施情况;保障市领导小组运转;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 对金融机构报告的或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作出评估,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提出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初步的建议;负责处理本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安徽银监局(及巢湖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合肥地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
(3)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委等地方金融业务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合肥中支和市金融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与金融突发事件直接联系的其它行业,根据“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省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合肥中支和市金融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向上级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政府新闻办:统一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及时组织本市媒体播发相关新闻,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对外表态口径;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防止恐慌情绪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7)市公安局:依法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控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现场安全秩序。
(8)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动用财政资金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审定;根据处置需要,向省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组织落实市财政应承担的处置资金;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9)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10)相关县区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协助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做好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其他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市法院视情况协助;监察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各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本预案启动后,各事发地相关县区、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响应,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工作。事发地相关县区负责组织地方力量参与处置,协调辖区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1)在出现金融突发事件后,各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支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抄送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合肥中支。
(2)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和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大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3)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要加强对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研究,对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人行。
3.2 预防预警行动
驻肥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委等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合肥中支。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并通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Ⅲ级响应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指挥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始运转;
(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具体应急工作方案。
4.2 Ⅱ级响应
当金融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级别时,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指挥处置,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指挥处置。在Ⅲ级响应基础上,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市领导小组协调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中央银行救助和市场退出的顺序。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救助及市场退出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5)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协调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6)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解释、劝导、说服工作。
(7)根据需要,适时启动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4.3 Ⅰ级响应
当金融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并指挥处置,必要时由市长指挥处置。在Ⅱ级响应基础上,主要采取下列应急行动:
(1)请求国家和省驻肥机构给予支持、指导、支援。
(2)报请省政府启动省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指挥协调处置。
(3)在省政府指挥下,加强与省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应对措施,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派出警力维持现场秩序,保护重要防护目标。
(5)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应急行动。
4.4 信息报送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金融机构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同级人民银行。
(2)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迅速(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在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和省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构。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5 应急处置顺序
(1)初级阶段: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时,事发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2)中级阶段: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合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3)高级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流动性支持、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民银行合肥中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4)最终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主要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成立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甄别工作组,对被关闭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按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有关规定对使用再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5.2 调查评估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对各自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御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意见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和省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构。
5.3 责任追究
在查清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后,如需要,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响应启动后,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联络保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各县区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及时了解金融运行动态与趋势。
6.2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容灾备份工作,核心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具有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并可能产生全省、全国性影响;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内或省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
(1)对多个县(市、区)、开发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影响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开发区或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二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来对待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开发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