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办法>的通知》(商改联〔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执法检查人员是取得税务检查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
二、检查方式
对随机抽查纳税人的检查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主要是对纳税户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网络审查主要是应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进行查询;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提前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
三、检查程序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下户检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税务文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检查实施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登记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户籍信息是否准确。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税务登记信息查询,查看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完整;与国税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不一致问题。
2.变更登记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股权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税务变更清册查询,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股权变更台账和获取的工商部门股权变更信息,检查纳税人股权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3.停复业登记
检查要求:检查停业期间是否仍在经营。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停复业登记清册查询纳税人停复业状态,对存在疑点的纳税人可以实地核查。
(二)认定管理
1.延期申报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延期申报查询,检查纳税人延期申报情况,并核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
2.延期缴纳
检查要求:主要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延期缴纳税款查询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并核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资料;通过资料查看,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对所有应申报的税种税目进行申报。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税(费)种认定信息表,与申报明细查询结果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四)税收优惠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获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信息,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费缴纳
检查要求:检查纳税人已申报税款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检查方法: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申报明细查询,与征收税费清册查询结果进行比对,检查纳税人已申报税款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六)税务稽查
检查要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规程》要求开展税务稽查。
检查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2014至2016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全面税务稽查。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规定,自行安排本辖区名录库范围的抽取和检查。
(七)其他
检查要求:排查风险事项,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检查方法:对随机抽取的纳税户,通过风险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识别扫描,扫描结果作为双随机检查的风险指南。
五、结果公开
(一)对外公示的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税务事项、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以及其他等情况,检查结束并在双随机平台填写分户录入表后,可由系统自动导出形成反馈表格,经所在市、县地税局领导审定后上报。
(二)对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抽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的方式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联合惩戒措施要求,按照职责、内容和条件,依法定程序,对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