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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纳税人换照转码办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6 09:3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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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2015年国家启动“三证合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发证机关主导加快推进存量主体社会信用代码集中换证工作。由于存量主体换证后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信息和系统变更工作,为了平稳有序、无缝对接开展换证工作,确保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宜,我们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范围

社会信用代码转换范围包括:未换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登记证照的所有法人及其他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号)规定,旧登记证(照)有效期截止到20171231日,201811日起,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将停止使用。

二、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税务部门事项办理

(一)如果您尚未到工商发证机关申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请及时到所在地工商发证机关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并同时到市()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变更税务登记。

(二)如果您已办理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登记证照而尚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请直接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社会信用代码转换事项时,经办人须携带以下的资料:

1.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使用税控设备的企业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税控器具、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未验旧的发票;

4.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未在国税机关进行实名办税身份采集的,还需携带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私章)的《授权委托书》、《诚信纳税人承诺书》。

三、办理注意事项

(一)未使用增值税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取得“一照一码”新登记证照后,实时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变更税务登记。

(二)使用增值税升级版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控系统一体化变更(非正常情况需要做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发行)之前,必须完成当期的增值税抄报税和申报。

(三)变更后发票专用章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重新刻制。

(四)如是一般纳税人,建议将原纳税人识别号的进项发票认证完毕,如未认证的发票后期发生无法认证情形,请退回销售方按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新开具。

(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安徽)进行勾选认证的纳税人,变更后如果发生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登录情形的,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维护。

(六)使用百旺金赋税控盘的纳税人,在前来变更的前一日停止开票。使用航天信息金税盘的纳税人,无此限制。

四、问题咨询

您在遇到问题需要咨询时,请拨打统一咨询热线12366,或者您还可以前往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当面咨询。 

温馨提醒:201811日后,旧登记证照将停止使用,影响您的日常办税,请您及时换照并到税务机关完成社会信用代码的变更。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388365.com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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