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煤矿企业、发电企业部分建筑物房产税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请将意见反馈至xzm10@sohu.com 。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仓等建筑物
征免房产税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煤矿企业的煤仓和皮带机走廊、发电企业的干煤棚、储灰罐、输煤栈桥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