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简政放权、减税降费举措,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地税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规范税收执法,尤其是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纳税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内容,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范围、程序等未作系统、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了法律适用尺度的不统一。为保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告结合地税部门执法实践,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首违不罚”的条件
适用“首违不罚”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2.当事人系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3.在地税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规定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共11项,分别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法律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三、公告对“首次违反”是如何认定的?
公告从执法实践及有利于纳税人角度出发,从两个方面对“首次违反”进行了规定:一是将违法行为的查询期限设定为2年;二是按照违法行为类型分别认定,即同一类型2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均认定为“首次违反”。
四、公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问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能否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是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之一,据此,公告严格要求税务机关按规定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
(二)税务机关内部的审核权限问题。要求“首违不罚”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制员审核后实施,主要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时兼顾执法效率。
五、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对多次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本公告第二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裁量继续适用《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
相关政策链接:388365.com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