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9日
分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11月9日印发
政策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