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 万元)。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 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
(3)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征管相关】
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须另行提交备案资料。
4.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61号)
6.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