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5】39号文件,自2015年3月31日起,将营业税免征期由5年改为2年。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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