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财综〔2017〕287号
市直相关单位、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7〕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