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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6-03-22 10:01 信息来源: 基金费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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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要缴纳工会经费或组建工会筹备金? 

 

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2、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第三条:本省内进行纳税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 

根据《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合工〔201557号):全市(合肥市区)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四县一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缴纳实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3、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合工〔201557号)全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的企业、机关和纳入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代收范围。

 

4、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第一款: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5、工会经费缴纳中“全部职工”的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第二款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6、工会经费缴纳中“工资(薪金)总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第三款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的各种福利。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7、缴费单位应何时、可以采用何种方式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答:根据《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合工〔201557号)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并于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可以采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互联网申报方式。

8、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4号):自201071,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自201011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9、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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