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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270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要求,经研究,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确定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其相应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每一至三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已在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18。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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