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惠政策检索库 > 城建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有效]

财税〔2010〕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bug
版权所有:388365.com 皖ICP备05022081-1号 网站标识码:3401000063 维护单位:合肥市地税局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地税大厦  邮编:230022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涉税咨询热线:12366
传真:0551-63532800  电子邮件:3150262771@qq.com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09:4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