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是增值税减免的就有四百多万,土地增值税不予征收也约有160万。”
“因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我们前两年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合肥巨一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后来把电机控制器的所有业务、资产及人员等都转了过去。”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朱学敏告诉记者,这样一来,就涉及到资产转出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朱学敏说,2017 年初,财务人员前往包河区地税局,就企业资产转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咨询。“业务科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我们,并对这一块关于转入方的契税,转出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双方的印花税等方面的优惠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
有了专业税务人员的辅导,财务人员的疑惑得到及时解答。在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时,地税部门告知由于两个企业互为独立法人,转出方转出资产时应视同销售处理,对此能否确定转出的资产为重组资产,需税务部门进行确定。
当年11 月,国税部门进行认定,按照资产重组免征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地税部门紧接着在12 月出具了通知书,按照资产重组暂不予征收该公司的土地增值税。
最终,免征及不予征收的各项税款加在一起有七八百万元。“光是增值税减免的就有四百多万,土地增值税不予征收也有160 万元左右。”朱学敏说,真没想到能有这么大的税收优惠,多亏了税务部门悉心指导和帮助。
包河区地税局业务科苏武权则告诉记者,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能够站在企业的角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的案例还有很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 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