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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企业说——打造专业团队,扶持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4-28 15:5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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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亏了地税部门及时提醒我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帮助我避免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出现税收风险!” 

2018年的春天,长丰义井水韵樱田樱花生态示范园的5000亩樱花竞相怒放,美不胜收,游人如织。看着眼前的热闹景象,合肥景缘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吴宝兵充满感慨:“我们公司能够顺利转型并发展,离不开长丰县地税局吴山分局的大力帮助啊!” 

据吴宝兵介绍,2013 年,他来到长丰,租了5000 亩种植樱花等苗木,准备两年后长大成林时卖出。谁知到了2017年,苗木市场行情低迷,公司一下陷入了困境。“就在这时,吴山分局的税务工作人员建议我转型发展乡村旅游,我进行了市场调查后,觉得可行,但是合作的几位股东有的赞成,有的则持不同意见,于是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这就涉及到了资产评估。”吴宝兵回忆,当时正是大夏天,为了准确评估公司资产,吴山分局税收志愿服务小分队的成员们顶着烈日,不辞辛劳,到现场与评估公司一起工作。

随后,吴宝兵投资两千多万,准备建设集生态林业、现代农林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园区。“我本身是做苗木的,对房地产开发可以说是一窍不通,又是吴山分局的税务工作人员及时提醒我,房建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得到这一提醒后,我们公司立即加强了商业房建管理,按地税部门的要求,规范了房建各项支出取得的发票管理,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60 多万元。”

为了更好地促进樱花生态示范园的发展,长丰县地税局吴山分局还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促成了樱花大道的建设。这条近十公里的路不仅方便了游客,更是极大地方便周边几个村村民的出行。

【政策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0 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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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09: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