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包括哪些?
答: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确定的统筹范围及参保对象,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等六类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本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1)依据《合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以内的,可按本办法选择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年及2年以上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依据《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二、如何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
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特殊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社平工资计算)。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o.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调整按省规定执行。
三、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定义的?
答: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答;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缴费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 (由缴费单位从地税部门传递)、《缴费基数核定通知书》,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
五、缴费单位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1、缴费单位按月在每月15日前到所属的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缴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携带上年度财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缴费个人申报核定次年(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并负责从缴费个人本人的工资收入中代扣应缴费额。核定后的单位人数变动时,按月申报缴费人数变动情况。
3、新参保的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一并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六、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款;
(2)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七、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 按本人缴费工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利息。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中,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部分: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
(3) 前两项的利息。
八、职工怎样了解本人参保缴费情况?
答: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参保缴费情况:
(1)缴费单位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2)企、事业单位将单位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纳入厂务,事务公开内容;企业与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写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条款。
(3)缴费单位申报的个人缴费基数经本人签章,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上半年发放上年度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九、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支付。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次住院处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承担。
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
(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
(3)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限在—年以上。
十、哪些个人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 (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同时办理参加个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十一、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
答:个人参保者可以在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选择确定当年7月至次年 6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目前,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下岗、失业职工凭有效的下岗、失业证执行17%的缴费费率,今后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十二、个人参保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有哪些?
答:1、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参保者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暂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在失业金期满60日内,可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调整。
2、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人员(包括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全年在1月份一次性足额缴纳。
十三、个人参保者如何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登记后,于次月1日至23日,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合肥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徽商银行营业部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各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金额须与参保个人向劳动部门申报审核的缴费金额相一致。
十四、个人参保者如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按季、按年预缴。本人上期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期满时需及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再次申报,续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若连续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的,需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卡》到市、区劳动事务代理机构重新进行参保登记。
十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计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个人参保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六、个人参保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在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个人参保者重新就业或因其他情况需要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办理。
十七、个人参保者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答:个人参保者原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可按《关于贯彻皖政办 [2002]30号、合政办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2]82号)有关规定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的费率为20%(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凭下岗证、失业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仍暂执行17%)。
十八、个人参保者退休后,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个人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九、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后,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个人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个人参保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l、个人参保者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2、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3、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续保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二十一、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个人参保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3、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参保人员,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二、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与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有何区别?
答:个人参保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金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与随单位参保的人员没有区别,医疗保险待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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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