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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发布时间: 2018-03-29 09:48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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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申请条件】  

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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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