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申请条件】
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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