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申请条件】
原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 原件 | 2 | |
2 |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3 |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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