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务服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