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发票真伪鉴别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1)待鉴别发票(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本级税务机关鉴别有困难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别发票的,税务机关告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假发票或是真发票但各联次开具信息不一致的,当场收缴,转相关部门协查。
(4)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别发票的,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在网上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2)提供自助办税终端、移动终端发票鉴别服务,纳税人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和开具信息或扫描二维码,系统自动比对数据,反馈鉴定结果。
(3)提供固定电话语音或人工发票信息查询服务。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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