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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核定
发布时间: 2017-02-24 17:58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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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普通发票核定

【申请条件】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办税服务厅发放《发票领用簿》。

(4)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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