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普通发票核定
【申请条件】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办税服务厅发放《发票领用簿》。
(4)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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