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申请条件】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办理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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