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发票发放
【申请条件】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办理材料】
(1)《发票领用申请单》。
(2)《发票领用簿》。
(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4)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放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5)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制作《发票领用申请单》,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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