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普通发票代开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办理材料】
(1)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
②房屋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买卖双方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契税凭证或产权证明原件(二手房交易)。
⑤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差额征税时提供)。
(2)代开建安发票(未做项目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
②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 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④ 总分包工程提供分包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 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 如果已缴印花税应提供税票或已盖印花税收讫章的合同。
(3)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已做项目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份。
②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③付款方证明或工程结算资料。
(4)代开其他普通发票(需要征税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
②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需提供)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合同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付款方有效证明。(超过税务机关规定限额以上的提供)
⑤代开房屋租赁发票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房产证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居委会等书面证明说明房屋用途。)
(5)代开其他普通发票(不需要征税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
②合同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付款方有效证明(超过税务机关规定限额以上的提供)。
③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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