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申请条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制作《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交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免予填写表单。
(3)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录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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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