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只需要报送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提供(2)(3)(4)种资料即可当场办证,其他资料可以事后补充)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7)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8)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但必须报送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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