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办理材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外出经营地为本省不需要提供)。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个工作日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