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申请条件】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纳税人税务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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