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办印花税票代售业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予以许可。
Ø 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35)。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第23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
【办理材料】
(1)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
——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销:
——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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