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申请条件】
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作出初步判定,报设区的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办理材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记录。
(6)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审批部门。
(3)审批结束后,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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