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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 2018-03-13 17:36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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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条件】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办理材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省税务机关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省税务机关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结果。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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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