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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18-03-14 09:54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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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升级规范】

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报告服务。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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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