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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发布时间: 2018-04-24 08:57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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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0号)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各2份。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3)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对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企业,在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4)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5)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6)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非居民合同网上备案。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388365.com各办税服务厅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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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