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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18-03-14 09:44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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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3 份。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3 份(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报送)。

(3)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4)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扣缴义务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提示扣缴义务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关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提供移动终端申报服务。

(3)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报告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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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5 10:01:28